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评论 » 辽宁鞍山市优秀教师遭诬审 律师力辩无罪
辽宁鞍山市优秀教师遭诬审 律师力辩无罪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点多,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院对海城市南台高中优秀教师、法轮功学员王宏柱进行非法庭审。两位律师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做了信仰合法辩护。

在法庭上,王宏柱讲述了警察将他诱骗到学校绑架不是刑事案,而是政治案,是政治迫害。他所做的一切并没有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法轮大法是正法,真相终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

王宏柱是一个在社会、家庭及工作岗位上都努力践行“真善忍”修炼宗旨的好人。这样一个本该受到社会推崇备至的道德典范,却因海城市国保大队扫黑除恶人数不够,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晚被绑架并关押在南台看守所至今。

王宏柱的亲人此次为让民众知道信仰法轮大法是合法的,修炼大法是在行使中国宪法所赋予的信仰自由的权利,为其聘请了两位律师到庭做信仰合法辩护。

律师指出,迄今为止,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此条法律明确了公民有是否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的权利,即公民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公民不应因为对神佛的信仰而获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了惩治“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法律是明确的,具体的。

律师并指出,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澄清法轮功真相,拥有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合法的,公诉人把他的合法物品视为犯罪证据,这是诬告。在王宏柱的出租房内有大量的一元纸币,上面印有“真善忍好”字样。这些字是在向世人传递普世的真理,告诉人们遵循善恶有报的天理,按着“真、善、忍”的理念做一个道德高尚的好人才会有美好的未来。

律师还指出,海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作为侦察机关,它为自己据以立案的证据出具“认定意见”,这种自圆其说的荒谬做法不具有合法性;并且海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也不是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这样的证据必须作为无效证据排除。

对于警察从王宏柱出租房内找到的《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一书,律师表示,这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共产主义的解读,虽然与中共所宣传的认识不同,不过是不同人对这一名词定义的不同认识。国家是不干涉公民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与思想的,而思想本身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法律只对人的行为定罪,而不对人的精神定罪。

整个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解东芳对待公诉人与王宏柱及辩护人的态度截然不同,没有公正的主持此次开庭。公诉人张岩经常在当事人和律师在质疑证据、质疑事实、质疑适用法律、质疑立案、质疑审判程序时,傲慢又粗暴的打断当事人和辩护人的阐述与辩护,完全没有考虑庭审现场除她外,还有旁听席上的亲友及普通市民,他们也在行使对此次非法庭审的监督权。对此主审法官解东芳置若罔闻,直至辩护人提出抗议,才予以“柔和”的制止;而对于辩护律师的正当辩护,她却予以“严厉”的警告。

并且在回避环节,王宏柱提出中共党员回避时,解东芳法官竟没有任何判断或解释,就示意公诉人提起公诉,无视当事人拥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申请合议庭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回避的权利。

整个庭审虽是公开的,却并不是公正的,充分体现了中国国家法律公正公平承诺的虚假。司法部门公正执法本应是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最高体现,然而在中国,整个司法体系却沦为侵害人民权利的暴力工具,并带头破坏国家的法制环境与秩序,其行为本身就在执法违法,知法犯法。而假借法律的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是完全违背天理、公道、人心与法律的,这段逆天叛道的黑暗历史即将过去,愿那些还在盲目执行中共迫害政策而不知前途险恶的公检法人员赶快醒悟,悬崖勒马。倾听海内外善良的法轮功弟子的真心呼唤,为自己选择美好的未来。因为“真善忍”普世真理才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永恒的标准。

(鞍山市区号0412)
辽宁省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邮编114001
书记李勇2210079、13342100031
王建军2234579、13188018801、811101(主要负责人)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立山区胜利北路267号,邮编114031
电话6821055
刑庭:
解东芳13704228233、2696235(王宏柱案主审法官)
李月光15941288258
王艺涵15842003991
李劲夫15842225733
曹芷毓15141241333
邹珺15641201133

院长李继军2696201
杨乃新2696202、13604910908
鄢茫2696205、13941212555
王荣2696203、15694128838
于伟2696207、13081220789
张雪2696208、13274129366
赵明2696211、13898035599
陈忠泉2696209、13322119518
王铁杰2696210、13898000955
专职人员:
专审委员会:
于绍波18141216788
汤洪泽13050002556
办公室:
刘俊龙13941220006
吕东鞍15942252186
温宝珺13624223366
胡科宇18842251777
黄绘如13104126009
政治处:
时曦15841283777
张旭15042220905
迟名13942260008
纪检组:
金岩13998000032
崔士林15841235346
研究室:
刘音13644203636
刘爱玲15104123311
技术室:
王玉13610989995
凌冰13390307979
审管办:
张威18641253773
董磊13941268376
李迪15941251538
诉调中心:
杨慧勇18004225157
立案一:
王博13390080886
白显旭15141279988
速裁庭:
付玉13644207377
姜嬿13841210303
王捷13188000298
艾灵17704126277
钟强15104121331
于连龙13941251119
肖英杰13942240066
刘冬晨15140807166
王崇利15714023060
立案二:
迟晓娜18609806322
宋圆玲13898078113
李文君13904123368
穆俊楠18641242555
审监庭:
张蓝文13804125373
张玲13130178057
执行局:
邹剑13304128333
韩峰13904928657
王祺13314128138
刘坚13941211833
左涛18604229465
孟丹15084084901
王营18241296444
赵跃18941261601
刘小楠15641942922
费晓波18609801811
姜忠良13332109337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
地址:立山区胜利北路209号,邮编114031
电话:6612000
院领导:
冯斌13709500007
时洋13998050000
姜捷13704208848
朱明刚13304200008
杨景慧18004120678
李志刚13942278585
姜学东13514122425
姜凯馨13604208968
王绍强13941240097
张凤东18641216166
刘国庆18004120707
检察委员会:
马宝昌13384227535
侦查监督科:
张岩(王宏柱案公诉人)
科长姜昕
赵龙飞13304224567
富晓秋1800412*737
徐成文13591596466
崔媛媛13354200568
孙杰13941230009
办公室:
张敬民13514122333
张澄澄15841259461
丁巨珂15641212222
刘雅娟13050086568
马洪明13188088762
赵耕菱13704921199
赵亮13804225880
薛桐13942226562
档案室:
崔名扬15941299001
政治处:
马林18004120716
纪检组监察室:
于玲13704928808
案件管理科:
顾昕18004120712
吕鑫13942212727
王语13700122999
刘鞍岭18004120758
公诉科:
张毅18004120705
陈妍18004120720
谷悦15040711561
王蕊18841234262
王治15242868208
王一17604192469
赵维特18341260006
控告申诉科:
黄欣18004120776
王婷13841213909
赵永刚13238199085
刘树伟13998031999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国保大队:
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兴海大街176号,邮编114000
办公室:3226015
大队长顾凯3209188、15040667777
副队长杨松3209388、13841278177、13050078188(迫害王宏柱的负责人)
副大队长程奎光3226015、13941254800
张林3322155(王宏柱直接办案人)
韩荣盛(王宏柱直接办案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