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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邮寄诉江状 辽宁四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大陆报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吉林省通化县法院非法对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法轮功学员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非法庭审,对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张富春被非法判刑三年半,邓玉清、张国友、闫广玲被非法判刑三年。

张国友和闫广玲在前期被取保候审,在被判完刑之后被收监迫害。邓玉清和张富春被非法关押已经九个月。

抚顺市新宾县法轮功学员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等七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到吉林省通化县三棵榆树镇邮寄控告江泽民的诉状,被三棵榆树派出所警察绑架,后报知通化县国保大队,国保大队队长王义冠后将邓玉清等七人绑架到通化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被扣上“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

事实上,王义冠等人阻扰民众控告,不仅是破坏法律实施,而且是直接践踏法律。王义冠对邓玉清等七人中的五人每个人勒索一万元取保候审,而对邓玉清和张富春继续非法关押。后王义冠将邓玉清和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案件非法提交到通化县检察院,报送到通化县法院非法审判。

邓玉清等七人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状,符合中国《宪法》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公民的控告权利被剥夺了,也就是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被破坏得不能实施了。那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呢?是通化县公检法。

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其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开始实施《关于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那通化县公检法人员,你们执法犯法,你们的一切都被记录在判案之中,那你们要对案件终生负责,你们所做的一切都得你们自己承担。而有的人推脱责任说,我们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那你们上级,如周永康是政法委书记,是你们公检法的上级,已经被绳之以法了。你们找谁来替你们承担责任呢?只有你们自己承担。


吉林省通化县法院

审判长:于扬 电话:18626258979
相关人员: 15944523631
通化县公安局
局长 王海峰:13844528666
政委 张卫东:13704351007
副局长 秦健:13944512147
副局长隋克思:13732855666
副局长 闫闱:15143511888
国保大队长王义冠:18043509206
丁姓副队长 15834511451
通化市长流看守所(地址:通化市长流村 邮编:134001)
看守所长:啜智勇 13843595959
副所长:马云波(原柳河县公安局局长)13943580168
副所长:姜宏杰 13766181995
医务科长:孙中霞 13966181667
女狱警队长:李欣春 1389453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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