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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法院流氓执法 律师控告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省报道)吉林省吉林市法轮功学员邓晓波女士在自家店里被不法警察绑架、构陷,中共法院企图对她非法判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邓晓波的律师李国蓓去吉林市昌邑区法院查阅案卷,却被办案人付文忠违法拒绝,并叫法警粗暴推拉出办公室,借口是:不接待异地律师。

中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李国蓓律师当天下午向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吉林市检察院、吉林市人民中级法院送交了投诉控告书。

绑架、强制洗脑、酷刑逼供

邓晓波女士经营了一个小型熟食鸭脖店,重道德,讲诚信,特别受她的顾客信任。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九点左右,邓晓波正在自家店准备开业,吉林市昌邑分局和东局子派出所的警察四个人突然闯进,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绑架了邓晓波,又非法抄店。

上午十一点,不法警察又逼迫邓晓波的丈夫开家里门,警察们没有任何手续、证明,就进行抄家。 当天晚六点,邓晓波被送进吉林市臭名昭著的沙河子洗脑班非法关押。

十月二十一日邓晓波被从沙河子洗脑班带走,说是提“外审”,不知去了什么地方,两个警察对邓晓波实行酷刑逼问、拳打脚踢,往邓晓波身上浇水。邓晓波回到洗脑班时浑身是伤,内外裤都是湿的。

几天后,邓晓波被转到吉林市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随后被不法人员构陷。

谎言推脱,阻止律师阅卷

现中共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要冤判邓晓波。明白事由原委的人们,闻之都表示生气:在中国做好人怎么就这么难!家属聘请了维权律师为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邓晓波的代理律师去了昌邑区法院,邓晓波案的办案人付文忠不接邓晓波代理律师手续,不让阅卷。付文忠又说案卷不在他那,推托让律师回去等电话。

律师说:“你同家属说要见律师(家属去要人时付文忠说的),今天是圣诞节,我都赶过来了,你又说让我回去等,那案卷在哪?”付文忠说:“在中级法院,阅卷得请示上级。”律师说:“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你不让律师阅卷本身就有问题,你要符合法律就应该让人看卷。”

付文忠被问得回答不上来了,就去摆弄电脑,办别的事了。

昌邑区法院流氓执法,律师投诉控告

第二天,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律师李国蓓女士同家属再次来昌邑区法院到付文忠的办公室提交手续,付文忠竟然说外地律师不接待,让邓晓波的女儿张吉鹤找本地律师。律师说“上级规定应当出示相应文件内容”。付文忠说:“没有义务出示,也不接待异地律师”。争执中,付文忠叫来法警,并要求法警强行将律师推拉出付文忠的办公室。

这时昌邑区法院刘广滨走过来自称是该院刑庭庭长,对律师说:“我口头告知你,上级有规定,不允许聘请外地律师!你有话语权,你可以到中院、到政法委去控告,我不会给你提供任何文件。”

邓晓波的代理律师李国蓓女士,是一名合法的执业律师,是按照律师法在该法院内正当执行自己的律师职责,却被该法院两名法警(男)粗暴的强行推拉出付文忠的办公室。

邓晓波的代理律师对于该法院人员的素质和做法非常气愤和不解。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李国蓓律师当天下午向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吉林市检察院、吉林市人民中级法院送交了投诉控告书。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邓晓波的丈夫和女儿去昌邑区法院问为什么不允许聘请外地律师?接待的人让家属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前聘请当地律师,还说:家属要不请当地律师,法院给指派律师,并说开庭时家属只能到庭一至二人。

吉林市昌邑区法院为什么极力阻止维权律师到庭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他们到底惧怕什么?

法官执法犯法,说出明显违法的荒诞话,是法律界的耻辱,也是中国百姓的悲哀!

附:投诉控告书

控告人:李国蓓,女,38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保险大厦18层

被控告人:付文忠,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电话:0432-62404780
被控告人:刘广滨,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电话:0432-62404780 0432-62404826

控告事项:假借公权力拒绝接收刑事辩护律师提交的合法委托手续、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颁发律师执业证件并合法执业的一名律师,于2013年11月20日接受邓晓波之女张吉鹤委托,为邓晓波涉嫌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并于当天在吉林市看守所会见了邓晓波,接受了其本人的委托,同时依法告知负责该案的侦查机关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

2013年12月23日,周一,张吉鹤到吉林市昌邑区法院查询到邓晓波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后找到被控告人,也就是承办此案的法官付文忠,付法官关切地让张吉鹤尽快为母亲邓晓波找辩护律师,并说本周三有时间接待律师,赶紧过来。后张吉鹤给控告人打电话,告知本周三去法院找付文忠法官。控告人立即停下手头工作,备齐辩护手续如约于2013年12月25日,即本周三上午9时左右到达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三楼被控告人付文忠法官的办公室,准备提交手续并提出阅卷。付文忠先询问控告人是哪里的律师,当得知控告人是北京律师后便推脱说今天阅不了卷,回去等电话。经控告人交涉后,又说卷宗不在这里,在中院,无法阅卷;也不接受律师的手续,坚持让控告人回去等通知。就这样,控告人本着对法官的尊重和信任回到旅店。

第二天,即2013年12月26日,控告人再次来到被控告人付文忠的办公室提交手续,付文忠竟然说外地律师不接待,让张吉鹤找本地律师。控告人提出上级规定应当出示相应文件内容,付文忠说没有义务出示,也不接待异地律师。争执中付文忠叫来法警,并要求法警强行将控告人推拉出付文忠的办公室。后被控告人刘广滨走过来自称是该院刑庭庭长,对控告人说:“我口头告知你,上级有规定,不允许聘请外地律师!你有话语权,你可以到中院、到政法委去控告,我不会给你提供任何文件!”后控告人只得离开。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合法的执业律师,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付文忠、刘广滨的行为是恶意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

第一,据控告人查证,在法律层面并没有限制律师跨地域办案的规定。付文忠和刘广滨口中所谓的“上级规定”并不一定存在,即使是切实存在的,亦是违反《律师法》第十条之规定,侵犯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无效规定。

第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邓晓波案经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已经将全部卷宗移送至昌邑区人民法院,辩护人有权在审判阶段阅卷。

第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昌邑区人民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构,在开庭审理前,不应当请示上级法院,更不可能将全部卷宗移送至吉林市中院。

综上,控告人认为:

付文忠所称的案卷不在法院无法阅卷和付文忠、刘广滨称上级机关禁止异地律师办案的理由是一派胡言,他们在假借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对异地执业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破坏《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赋予刑事案件承办律师的辩护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是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严重的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也是在给吉林市整个司法系统公正办案、维护司法正义的形象抹黑。

控告人要求对付文忠、刘广滨二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
此致

控告人:李国蓓
2013年 12月26 日

相关法条

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官法〔2001修正本〕: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市检察院:申控科电话0432—63070837 0432—4600107 0432—68376927
庭长:甄香君(女)
吉林市昌邑区中级法院:宋院长办公电话0432—62404702
邓晓波冤案办案人:吉林市东局子派出所,警察娄世伟;吉林市昌邑分局,肖越;昌邑区检察院,徐佳音;昌邑区法院付文忠,办公电话6240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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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庭:毕联伍(庭长)、刘爱香、李玉民、赵文明、朱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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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法庭:邵洪(庭长)、武洋、隋玉茹、李春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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