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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法轮功的中共警察犯了哪些罪?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

根据中国《宪法》和《刑法》的规定,中共警察及其他人员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不仅违反了宪法,同时也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了各种犯罪。我们可以从主要的方面对照法律条文来看一看,迫害法轮功的中共警察触犯了哪些法律,犯了哪些罪。

1、中共警察以各种方式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违反了宪法并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共警察辱骂、侮辱法轮大法和法轮功学员,诽谤法轮功,或以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对行为完全合法的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中共警察对法轮功学员施用酷刑,逼取口供,如采取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它折磨人肉体或精神的方法如冻、饿、烤、晒、不让睡觉等方式来逼取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中共警察即是负有侦查或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4、中共警察为了维护中共党的私利和其个人的私利,对行为完全合法的法轮功学员非法侦查、非法抓捕,致使法轮功学员被中共检察和审判机关非法起诉和审判,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中共警察无论以任何理由参与迫害法轮功,如执行公务、完成任务等,都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都必须为其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中共公安部门及相关警察对行为完全合法的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和非法劳教,实际上是在实施绑架犯罪。可以视为中共公安部门将法轮功学员绑架为人质,目的是为了迫害法轮功,包括对法轮功学员实施各种非法的迫害,如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等。

中共警察劫持法轮功学员,并向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勒索钱财,包括向法轮功学员家属勒索所谓的“生活费”、“保证金”等,均已构成绑架罪。

同时中共公安部门对坚持信仰、讲清真相的法轮功学员所进行的所有非法关押和非法劳教也是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洗脑班、精神病院或其它地方。

实际上中共的整个劳教制度都是违反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各种法律的非法制度。中共利用劳教制度不用经过审判,仅凭公安机关的一纸决定就可以随时将公民处以可长达四年的实质的刑罚,并投入实质的监狱——劳教所,对公民进行随心所欲的奴役和迫害。因此中共的非法劳教制度时刻都在对人民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6、中共警察非法搜查法轮功学员的身体,非法搜查法轮功学员的住所,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7、中共警察公然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法轮功学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或在法轮功学员的住所或办公室等地抢走法轮功学员的物品、现金等各类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如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抢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物品,均已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8、中共警察到法轮功学员住所或办公室等地盗窃法轮功学员财物的,已构成盗窃罪。中共警察将属于法轮功学员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已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中共警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以绑架相威胁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要挟,强行索要财物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中共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部门的警察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殴打、体罚、精神折磨,强迫做奴工,强行注射毒害人体的各种药物,对绝食抗议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野蛮灌食等虐待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1、中共警察采取各种方式故意伤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将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或致死的,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对法轮功学员殴打、电击、体罚、强迫奴役劳动、注射毒害人体的药物、对绝食抗议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野蛮灌食等导致法轮功学员伤残或死亡的情况。

中共警察故意杀害法轮功学员的,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如中共军警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从而杀害法轮功学员;中共警察以暴力殴打、酷刑折磨或其它方式将法轮功学员直接致死的,均为故意杀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中共警察对法轮功学员或其亲属以各种方式申诉和控告中共的迫害,或是对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提供法律服务或辩护实行报复陷害的,构成了报复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所列举的罪名只是中共警察在迫害法轮功中主要的犯罪形式,中共警察在迫害法轮功中所实施的犯罪还有许多其它种类。比如有的中共警察在迫害法轮功中犯下了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等罪行。大量中共警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所犯下的酷刑罪更是国际罪行。

警察本应是保护人民的,但在中共的统治下却变成了中共迫害人民的工具,被中共用来做伤天害理、违法犯罪的事,实际上这样的警察也是中共暴政的受害者,因为这些人所犯下的罪行必须要自己去承担罪责。也许有些警察会认为自己身不由己,执行中共的命令是自己的工作。可是做任何事都要一看法律,二问良知,否则就是在盲目的执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真正要承担罪责时,没有哪一个上司会替你承担的。

由此可见,作为中共的警察应该怎样执行上级的非法命令,对于所有希望保住未来的中共警察来说,实在应该用良心和智慧来行事。唯有真正行使警察应有的职责,保护善良的人民,抵制中共的犯罪,才能远离罪恶,才能赢得未来。

希望所有的中共警察都能了解,法轮功在中国大陆是完全合法的,而中共的迫害则是完全非法的,是在犯罪。因此希望聪明的警察都能明辨是非,不要让中共的蒙蔽和指使毁了自己的前程。识时务者为俊杰,当历史翻开崭新的一页,用全新的标准来衡定世人的行为、审判中共的罪行时,能全身而退者才是聪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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